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推动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依法治校、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富贵险中求
改革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和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结合富贵险中求
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是指富贵险中求
领导班子召开的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做出决定。
第二章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是指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包括:
(1)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2)年度总体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4)专项资金分配使用;
(5)制定和出台涉及全办的规章制度;
(6)涉及本办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8)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9)涉及全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任免推荐:
(1)教师队伍调进和调出;
(2)推荐科级、副科级领导干部后备人选;
(3)校级以上荣誉人选的推荐;
(4)对本办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教职工的处理意见。
(三)重大项目安排包括:
(1)办公设备(指固定资产)的购置;
(2)组织开展大型活动资金的安排意见;
(3)设施设备的增加;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资金安排
第三章基本程序
第四条 调研论证。“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一)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各部门的意见。
(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凡提出讨论的事项,相关职能部门或主办单位须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并经分管校领导审阅认可。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牵头部门召集相关部门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有关议题材料、会议文件应按要求提前分送与会人员。
第五条 议题提出。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富贵险中求
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富贵险中求
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第六条 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员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七条 会议表决。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八条 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九条 “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 “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富贵险中求
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富贵险中求
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应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富贵险中求
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